“我的确和她发生了关系,但她是自愿的!”
“我以为他是我丈夫,我才同意的!”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青海省共和县。
当天晚上21时许,男子拉某某驾车来到妻子娘家的某村,之后坐在车里喝啤酒。期间就想先某某的老公在外干活,不在家,于是想到先某某家去找先某某、与其发生性关系。
23时许,拉某某来到先某某家附近,推了一下院子门,院门就开了。拉某某进去后发现先某某家的屋门上锁了、打不开,于是从窗户翻入屋内。
拉某某看到先某某躺在土炕上,便钻进先某某的被窝,趴到了她身上……
先某某睡得迷迷糊糊的,以为是自己老公,便没有在意。等先某某反应过来老公不在家的时候,拉某某已经开始了活塞运动……
先某某想要挣脱,但因力量有限未能成功,拉某某继续运动直至结束。
【法海说法】
强奸罪是一种重罪。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,至少需要判处3~10年的有期徒刑。
传统的典型的强奸罪是指,违背妇女意志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。
在这些情况下,妇女一般有一些反抗的语言或者动作。但是强奸罪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形,没有任何的反抗,甚至加害人也没有实施暴力等手段。
接下来我们就来说说这些情形。
1.在女方不敢反抗的情形下实施的
这种情形其实也是比较常见的,比如说男方拿出了一把刀来,告诉女子,你要不配合、不从了我,我就捅死你。
再比如男方以女方裸照或者其他东西相威胁,你要不从,我就给你曝光。
2.在女方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
之前宣判的吴某凡强奸案件中,有多起就是在女方处于醉酒状态、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。
3.在女方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
这种情形跟上一种非常像,但也不完全一致。
本案这种情况其实就是不知反抗的,因为被害人陷入了一种错误的认识,他以为对方是自己的老公。
但是对于男方而言,他没有错误的认识。男方是明知道对方是谁,而且在去之前就是抱着想跟她发生关系的目的。
也正是基于此,本案最终判处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。
4.即便女方同意也会构成的
有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形,即便女方同意、甚至完全配合,也都是以强奸罪论处的。
第1种是女方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,第2种是女方属于不具有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的。
在这两种情形下,女方对于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并没有清晰的认识,有可能只是为了一件新衣服、甚至一块棒棒糖而同意发生关系。
当然,这其中也要求男方对女方的状态有一定程度的认识,比如一看就是精神不正常的人,或者一看就是岁数还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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